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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15种合同类型)

木源网 木源网 发表于2024-06-05 19:54:36 浏览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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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准型和标准型有什么区别

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标准合同。有些还需要经过部门审核或者备案。比如劳动合同。

标准合同一般都是书面合同,大部门也是民法典上写明的有名合同。

非标准合同,一般只要意思表示事实,不违反法律的协议,包括口头约定都是非标准的

什么是重大合同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常规合同,通常表现为有名合同、且通常情形下对合同主体影响较小或者可承受影响的合同。常规合同常规遵循法律建议性条款。常规合同是重大合同的相对性概念。

特殊合同,一般是指特别合同,调整合同主体的或有性事项。这种区分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合同评审的可操作性而提出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对合同的评审权限及评审方式,目的是保证兑现对顾客的承诺的能力。

中国合同法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背景、时间、意义

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之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原〈经济合同法〉(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85年)、〈技术合同法〉(87年)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夕(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中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与国际接轨。

内容: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

意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立法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期,其立法精神和旧体制下的经济合同有明显的变化.

一.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

合同法作为维持市场交易的最基本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章。作为基本制度,它从来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起点。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的规则,制度的变迁就是游戏规则的变迁;诺斯利用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得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来源于对交易成本的节约。

二.对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新合同法据以立法的基础。

应该说没有对产权的界定,交易就无法谈起,没有交易实际上市场也就不复存在。过去的三大合同法虽然也在名称上称为合同法,但其内容中最大的缺陷或其存在的理论前提的最大缺陷是当事人产权未被明确界定。在旧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而所谓合同当事人是没有被明晰产权的企业。企业是国营企业,是政府的下属单位。在计划体制下存在“政府替代企业”的现象。

三、“上级机关”的退位,是从“政府替代市场”到“企业、市场相互替代”的回归。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市场,研究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实质上是市场的替代品,而且市场与企业又有相互替代作用。市场、企业的替代的均衡点应为企业收益的最大值。减少无效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

合同的重要性

1、鉴证具有及时性: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2、鉴证具有教育性:合同管理机关审查鉴定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过程。通过指导当事人对不规范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过制止和纠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规观念。

3、鉴证具有强制性:鉴证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监督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制裁。从而,体现其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

扩展资料:

合同的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无名合同不能跟有名合同同时存在吗

没有无名合同,必须是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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