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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2023最新学籍管理制度)

木源网 木源网 发表于2024-06-05 03:39:33 浏览4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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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如下:

新生入学资格的取消,由院长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办理注册的,应当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内高班学籍管理条例和办法

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考勤。

第九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连续请假14天及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连续请假15-40天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含双休日)不得超过40天。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齐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办理续假或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半天3学时计算。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重考或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籍纸质管理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组织但管理小组。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记载务必要做到及时真实整洁齐全。在校学生必须建立学生纸质档案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2.

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要严格掌握学生转学、退学生、休学、降班的条件,严密手续。学籍变动后,要在学生名册上做好记载。每学期开学七日内,学校要把各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和转、退、休降的手续,各区、县(市)教委审核备案。各区、县(市)教委将各校数字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

区、县(市)教委要在初、中教科(股)设专人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管理好学生名册,并对各校上报的学籍变动情况做好记载。学生毕业时,凡不在毕业年级表册上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一级学校。

1、学生因病、事不能到校授课者,要凭家长申请和医院诊断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下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一周(含一周)以上的要由校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2、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并及时向家长、家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在他们协助下动员学生返校学习。经学校努力工作后,对连续十日内无故不到校学习者,由学校将名单、学生家长单位、学生住址、学样工作等情况报区、县(市)教委,区、县(市)教委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由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罚,强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学习。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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